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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來源:成都日報
成都市教育局、市發改委、市財政局日前發出《關于成都市公辦中小學校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有關事宜的通知》,明確取消了“公辦普通高中擇校費”項目,規定公辦普通高中不得再收取擇校費。《通知》還規定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入學掛鉤的費用,并禁止以捐資助學、借讀生、自費生、復讀生等名義變相擇校亂收費。
《通知》要求各區(市)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嚴格落實相關規定,嚴格按照審批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,禁止任何單位、學校及個人擅自設立教育收費項目、違規制定教育收費標準,且學校教育收費只能由學校財務部門根據相關管理部門核定項目、標準和收費方式收取,其他任何部門(包括年級、班級、教研組等)、個人及家委會均不得向學生或家長收費。按規定,教育收費必須在招生錄取工作完成后方可辦理,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、任何形式向尚未完成錄取的學生收取費用。
市教育局、市發改委、市財政局還強調,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愿和非盈利性原則,按學期或按月據實結算,學校和教師在為學生服務、代辦有關事項的過程中不得獲取任何經濟利益,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,確有折扣的,必須全額返還學生。
根據《通知》精神,義務教育階段,住宿費限成都高新區(不含天府空港新城)、錦江區、青羊區、金牛區、成華區、武侯區范圍內學校收取,其余區(市)縣免收。高中階段報名考試費由市、區(市)縣教育考試機構向初三年級畢業、自愿參加高中階段教育升學考試的學生收取,收取標準為每生60元。
普通高中階段,學費根據學校類別收費,省級及省級以上示范高中460元/生·期,市級示范高中340元/生·期,一般高中280元/生·期,農村高中200元/生·期。住宿費向在校住宿的學生收取。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費一般課程每生每科5元,計算機課程每生每科6元。
通知要求,嚴格按照審核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,禁止任何單位、學校及個人擅自設立教育收費項目、違規制定教育收費標準。
(周 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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